房主将房屋供应给别人,
不料网签失败,
中介称:
“网签失败,房子交易合同失效”。
房主信以为真,
与另一位买主签订交易合同,
买主却没办法获得房子所有权。
2023年4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块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件,最后法院审理认定,中介机构在知道在先的交易合同未确定解除的状况下,依旧促成新的交易合同,致使各方损失扩大,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中未尽到诚信、审慎的风险评估和善良报告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2016年2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子交易合同,王某将案涉房子供应给刘某。后因刘某信息登记错误,导致网签未通过并于同年4月被撤销。王某随后毁约,欲与刘某解除交易合同,刘某不认可。
2016年5月,刘某将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2016年6月,王某在案涉房子存在诉讼的状况下咨询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称房子可以继续交易,后王某与李某在中介企业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交易合同。
2016年7月,王某与李某就案涉房子办理网签。
2017年3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王某帮助将房子过户至刘某名下并支付刘某违约金。
2017年7月,李某发现没办法获得房子所有权,故李某以王某为被告、中介公司为第三人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解除交易合同、赔偿损失。该案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的交易合同,王某赔偿房子差价等损失。
2021年,王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其承担王某应向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
2023年4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查,依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与当事人的陈述,中介公司业务员在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子交易合同的前十余天即与王某一方就网签失效、房源核验进行交流,这与一般购房买卖的交流事情和办理步骤不符,且在此后与王某的交流中曾有“那会儿我就了解”等表述。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觉得,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在促成王某与李某买卖时对王某已将房子供应别人系明知,应当知道在先的网签失效并不意味房子交易合同无效或没办法继续履行,也应知道在先合同未确定解除的状况下,如王某再行签订新的房子交易合同,很大程度上致使新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的后果,王某据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在此种状况下,中介公司仍促成王某和李某签订合同,且在明知王某与刘某的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案涉房子已被查封的状况下,仍未充分向双方报告合同履行风险,未积极采取有效手段预防各方损失扩大,最后王某与李某的合同以解除告终,王某也因此向李某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中未尽到诚信审慎的风险评估和善良报告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紧急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委托人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中介机构赔偿王某40万人民币。
法院提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中介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即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情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一房二卖”行为中,若中介机构如未能尽到忠实报告义务,其应在过错范围内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