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新规定是什么?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者肖像,与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需要,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需要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现实日常常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状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推行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有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引入遗产管理人规范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规范,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降低各方争执,满足多样化遗产分配需要,利于社会稳定。
4、增加继承“宽恕规范”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规范”。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它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宽恕规范”在此前的司法讲解中已得到认同,在司法实践中成效也非常不错,这一规范事实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5、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生活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民法典对遗嘱有哪些新规定,如何才算一份有效的遗嘱?
伴随大家法律意识的提升、观念的改变,遗产分配已经由“身后事”变成“身前事”,愈加多的人意识到立遗嘱的重要程度。为了降低遗嘱纠纷、稳定家庭关系,更好地保护订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愿,本次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与多份遗嘱存在状况下遗嘱效力等有了新的规定。
遗嘱不需要手写了,录音、录像也可以成为遗嘱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遗嘱形式,便利了大家的生活,是适应科技进步的年代产物。打印遗嘱比手写遗嘱明确、工整、便于阅读,但因为不可以辨认出是哪个打印的文字,所以更容易作假。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签名并写明年、月、日。
新增录像遗嘱形式意味着大家甚至可以通过拍一段短视频作为遗嘱,对于一些行动不便的人来讲非常便利。依据民法典规定,只须遗嘱人和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出目前录像中,并且说明年、月、日,这段视频便成立了一份有效的录像遗嘱。
存在不少份遗嘱时,以什么为准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而民法典继承编中删除去有关规定。在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是,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不论最后一份是不是经过公证处公证,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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