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文之间的房子交易合同纠纷案
原告:曾*文
被告:邵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曾*文诉称,原告曾*文4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购买被告坐落于邵阳北江豪庭教师新苑的第六幢C单元401号产品房1套。合同约定:房子建筑面积为131.47平米,单价为1210元/平米,总房款为157280元,交款方法为首付30%,银行贷款按揭支付70%,交房时间为30日。原告24日首付现金48000元,1日按揭支付房款101400元。因为被告建房工程缓慢,不可以如期交房,延期至14日办理交房手续,共延期470个自然日。且该产品房实质建筑面积为123.87平米,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相差7.6个平米。因此,被告已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5109元,支付住房建筑面积误差双倍返还余款5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成本。
原告曾*文为支持其倡导,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产品房交易合同。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品房一套,双方明确了房子出货时间。
2、交房公告书。拟证明被告16日办理交房手续。
3、延期交房公告书。拟证明被告交房时间又延期至20日。
4、购房发票3张。拟证明原告已交清房款。
5、江北豪庭一期入住户成本单。拟证明被告交房的面积有误差,应双倍返还差价款。
被告**公司辩称,1、被告没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品房的总价款为157280元,截止14日止,原告尚欠7880元房款没交齐,为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没交齐全部房款的状况下,有权将交房时间顺延至14日。
2、没有面积误差双倍返还。房子出货时,实质面积虽然跟合同约定存有误差,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自行选择是以产权部门登记面积为准,为此,没有双倍返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倡导,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产品房交易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交易关系,被告没违约行为。
2、收款收据4张,缴款时间表1张。拟证明原告在缴款的时间和全方位交款方面存在违约的事实。
3、入住公告书领取表1张。拟证明原告已实质同意了房子。
经质证,被告**公司对原告曾*文提供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提出异议。原告曾*文对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