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订对保险公司提出挑战
这次《保险法》修订在保护保险买家权益的几个方面,贯穿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要紧环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挑战。以下列举两点予以简单说明。
第一,要约邀请环节。《保险法》:关于投保单附格式条约、说明合同内容、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约。现在,投保人总是是在投保之后才能看到完整的保险条约,虽然有犹豫期可以退保,但投保人在缔约时的权利并没得到妥善的保护。对此,新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约,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由此,至少在理论上,投保人获得了学会要紧合同信息的权利,可以减少信息误导的发生概率。
保险公司:怎么样保证销售说明合同内容、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约?怎么办“委托-代理”问题?一般需要投保人签字确认已经同意了明确说明,但获得签字更不是万事大吉。由于法律需要的是保险人实质上履行对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假如确实未履行,但投保人签字确认,则仍然不可以觉得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签字确认是证据层面,而非事实层面的问题,投保人签字确认同以用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义务,投保人也可以提出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核保环节。《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和不可抗辩条约。对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赞同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原法仅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新法则对该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一些限制,如“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了解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越30日不可以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越两年的,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新《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同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约,解决了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的问题。
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核保,与对核保发现问题的准时处置,提出了非常高的需要。三条款束线:订立时已知、已知30日、成立两年。尤其是两年的不可抗辩条约,是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