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期出租房子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基本状况:
15日,原告杨*庭、昌*银和被告丁*顺签订了一份房子出租协议,该协议约定将原告昌*景、昌*银所有些坐落于柘皋镇石梁街东段座南朝北的店面房、住房、仓库租给被告丁*顺用三年,自1日至底,月租金52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之后,双方未再签订出租协议,但该出租协议到期后被告仍继续承租原告的房子,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后因出租的房子需要修理,原告多次公告被告,需要被告31近日让房,但被告一直未让出房子,17日原告第三公告被告让房,并有居委会职员在场签字为证,被告仍未让房,原告遂讼至法院,需要被告立即让出其侵占的房子,并支付房租至让房之时。
法官说法租房协议到期后,丁*顺继续承租房子,原告也未表示反对并收取了房租,此时原房子出租协议虽继续有效,但出租期限为不按期,房子所有权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后,可随时解除出租协议,收回房子。据此,根据《民法典》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丁乃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出其租住的坐落于柘皋镇石梁街东段座南朝北的店面房、住房、仓库,并继续给付原告租金至被告搬出房子时止.
不可抗力致合同不可以达成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基本状况:24日,姜日*与铜陵**家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明签订了名为“承包经营协议”实为出租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姜日*将它坐落于无为县无城镇皖东小区1#、2#商业楼的三楼整层出租给铜陵**家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家具及家居饰品、窗帘等;出租期限为五年,即28日到28日,其中前4个月为**公司装璜试营时间;出租期限内前三年租金为每年12.3万元,后二年租金为每年13.3万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还约定:**公司在出租期限内可以部分出租场地及对外拓展合作经营。合同签订生效后,**公司依约出租楼层正常经营至4日,期间**公司共支付给姜日*租金215250元,实质已按约支付租金至28日,同时**公司还按合同约定自行转租了部分场地供别人经营。
4日,出租物所在商业楼二楼的无为县**电器公司“金鹰电器城”发生失火事故,致使三楼亦被火烧,该楼层内所经营的部分商品被烧毁。失火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令事故责任人需对三楼进行加固和修复,但**公司及其他转租人未能配合,拒绝清理出租物内失火现场物品,致使加固和修复工作没办法拓展,虽经多方协调,仍无结果,导致出租物到今天没办法恢复原状,拓展正常经营活动。另查明:铜陵**家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租金至28日,此后,一直拒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