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双方自愿首要条件下产生。恋爱关系本身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所遭遭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剖析,很难判断对错,也没办法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因此国内法律并否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只须不是在强迫的情形下所发生的均是自愿自主,没办法给予哪个对哪个错之判断。同理,由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原因和自然现象致使女方怀孕,也不可以证明是女方权益遭到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方当事人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从法律角度剖析,并不拥有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