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17年,女适才发现男方在离结婚以前支付了购房款,离结婚以后签订了购房合同,此时还能倡导分割吗?是分割购房款还是房地产呢?
案情介绍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1988年结婚,2004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
2021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子。此时,刘某才知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子,刘某觉得该套房子系夫妻一同财产,遂诉至法院需要对该房子进行分割。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房子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已过去多年,刘某需要分割该房子没道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述称案涉房地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刘某的诉求没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2004年9月7日,付清全部房款
2003年8月5日,张某向某房产公司交纳房子预付定金20000元,之后张某分别于2004年1月1日、4月2日、9月7日向房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6300元、49500元、35228元,此时已付清全部房款121028元。
2004年11月22日
张某与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该案房子与相应的房款。
2004年12月23日
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子,房产公司于同日将房子出货张某。
2006年8月
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子的所有权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觉得,虽然案涉房子的交易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老婆姜某名下,但房子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子,刘某也未表示舍弃倡导其不了解的该房子或房款,故该房子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一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地产,刘某发现后可以需要分割。但因案涉房子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没办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判决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一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