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张某、陈某夫妻与儿子张林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以10元的价格将该房子过户到孙子张云名下,房子张某夫妻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与张林发生矛盾。
陈某过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张云,需要确认双方的房子交易合同无效,并将房子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江阴市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子归张云所有。
张某上诉,无锡中院驳回其上诉,保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没问题,这个案件给有类似情形的家庭敲响了警钟。
1、在这个案件中,张某夫妻与张林签订房子交易合同,并将房子过户登记在张林儿子张云名下。双方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公民有权自主处置个人财产,不违法,房子交易合同不会由于违法而无效。
2、不管双方之间是房子交易法律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处置我们的利益,即便名为交易实为赠与,法律也不会主动干涉。
3、假如出现纠纷,发言会依据事实和证据审察判断确定双方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价值巨大的房子以十元的价格供应给孙子,认定双方之间为交易法律关系不合常理。法院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赠与关系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没问题。
4、房子已经依据合同约定登记在了张云的名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也就是张某无权需要张云将房子过户回来。
5、处置个人所有些财产,必须要想了解再签订协议、再办理出货。就这个案件来讲,张某夫妇陈述是为了孙子上学才办理的交易交易手续,假如确实是如此,当初在协议当中就应该约定了解。假如协议内容明确反映出房子过户到张云名下,是为了其上学之用,并不是免费赠与,如此的情形下,法院就不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为赠与关系。再者,假如不好如此写,可以将房子的实质价值写在交易合同的价格当中,你可以不要,但,你要时,他就得给。
6、签订赠与合同,假如有期待,必须要写了解。在法律上这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所附条件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