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什么规定?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是什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赖职工薪资保持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享受肯定的劳动保险待遇。下面记者带你知道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法律常识。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依据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供养范围是参保职员及离退休职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时要拥有供养条件,依赖死亡职员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或爸爸妈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爸爸妈妈均已死亡且爸爸妈妈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爸爸妈妈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七)本公告推行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职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死亡职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别,由死亡职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别委员会负责。死亡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职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职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时,一要看是不是是直系亲属,二要看直系亲属是不是符合供养条件。拥有这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直系亲属有收入,不依赖或不主要依赖职工的薪资保持生活,则不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赖职工供给,并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得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
(三)子女(包含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与虽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
职工自幼依赖别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须依赖职工本人供养且一同居住的,也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须获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赖职工供养,方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保持等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质量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可以保持等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质量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保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什么劳动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为处置善后事宜和解决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问题,应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下称“遗属补助”)等待遇。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职员)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规范为每个人1000元,包干用,节省归家属。
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员,不含退职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实行。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生活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工伤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因工死亡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月交费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3日对劳动部保险福利司所作的《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指出:
“1、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否计入家庭人口的问题。依据国内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婴儿自出生时起,即为爸爸妈妈的直系亲属,是家庭中的一员,由爸爸妈妈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这既是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些权利,也是既存的事实。因此,将超生子女排除于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和家庭人口以外的作法,仅就法律而言,似缺依据。
2、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不是可计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与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是不是可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的问题。因为(一)所述理由,原则上似以认同超生子女有权享受上述待遇为妥,但应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状况有所不同,特别对申请困难补助的状况应从严学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什么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含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
该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社保中子女与兄弟间怎么样确定供养亲属
职工过世后,其生前可能存在多个供养亲属,如爸爸妈妈、子女和兄弟姐妹。在继承法中,爸爸妈妈、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权利顺序是不一样的。今天澄哥跟大伙聊聊,这样的情况在《社会保险法》中是不是也应当予以区别。
其实,工伤与非工伤的供养亲属范围是不同的。
1、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类职员依赖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规定情形的,都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劳动保险条例推行细节修正草案》使用的是直系亲属的定义,范围包含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配偶、子女、孙子女、弟妹(不包含兄姐);工人员工自幼依赖别人抚养长大,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须依赖工人员工本人供养且一同居住者,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3、在工伤保险中,兄弟姐妹和爸爸妈妈、子女都是供养亲属,只须符合法定条件,都有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因其继承权顺序而有差别。在非因工死亡待遇中,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推行细节修正草案》,则存在肯定的差别;而地方政策更存在多元化,差别更为明显。在判断爸爸妈妈、子女和兄弟姐妹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待遇,应结合地方政策具体剖析。就将来立法而言,我觉得,供养亲属待遇着重保障被供养人的生活,其与供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远近不应影响该生活保障目的的达成,因此只须符合享受待遇的实质条件,都应当平等享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状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领取抚恤金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别人或组织收留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职员,在被判刑收监实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规范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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