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财产种类有什么?
依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种类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1. 不动产:包含土地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售的土地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其中,建设用地用权和房子所有权是最容易见到的不动产抵押。
2. 动产:如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交通运输工具与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除此之外,《民法典》引入了浮动抵押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其现有些与或有的全部动产或者部分动产设立浮动抵押。
3. 财产权利:包含应收账款、股权、基金份额、常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与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等。
4. 其他:依据特别法规定,林木所有权、海域用权等也可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1.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零三条
2.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
3. 关于各类财产权利质押和抵押的有关特别法规定
存款单能否作为质押品?
存款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有权可以依法出售和质押。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存款单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出质人通过将存款单出货给质权人,并在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该存款单即可设立质押权。存款单质押的实质是将存款单所代表的货币金额的请求权转移给质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法律依据:
1. 《中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
2. 《中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3.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对单位按期存单质押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含了存款单质押的设立、变更与达成等环节。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其合法拥有些存款单均可依法设定为质押品,用于担保债权的达成。存款单质押的具体操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规则的需要。
什么资产可用于银行贷款抵押?
银行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相对广泛,主要包含以下几类资产:
1. 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和建设用地用权是最容易见到的抵押物。包含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与有关的土地用权等。
2. 动产:依据《担保法》及《动产抵押登记方法》,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与其他具备较高价值且可以转移占有或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动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3. 权利质押:依据《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诸如股权、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常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存单、保单等财产权利也可以设定质押进行筹资。
4. 林权、海域用权、采矿权等特殊财产性权利:依据《森林法》、《海域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这类权利在满足肯定条件下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法律依据:
1.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用权;……(四)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中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些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 《动产抵押登记方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些与或有的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如《森林法》、《海域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对特定权利抵押的规定。
抵押担保的财产种类在法律规定中具备明确性和多样性,确保了经济活动中的筹资需要得到满足。在实质操作中,对不相同种类型的财产进行抵押时需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充分知道和遵守关于抵押登记、效力顺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抵押权的有效设立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