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人,1981年出生,农民。
1、打劫罪
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佛山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见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2、偷窃罪
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秘密谋划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秘密谋划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置,均已判刑)秘密谋划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让人发现,陈邓昌等人将一体化电脑遗弃。
6.2012年4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岗头冯村283号301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
7.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秘密谋划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禅城区石湾凤凰路隔田坊63号5座303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港币900元与一台诺基亚N86手机(价值人民币608元)。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觉得,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邓昌犯打劫罪,原审被告人陈邓昌、付志强犯偷窃罪的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陈邓昌入户偷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打劫”。原判决未认定陈邓昌所犯的打劫罪具备“入户”情节,系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建议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陈邓昌打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实行部分;判决陈邓昌犯打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