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近日青岛中院下发的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告,自十日起,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取消以前的不分项计算,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付。面对交强险分项赔付这一重大变化,用户常见觉得分项理赔时医疗成本份额过低、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保险公司觉得如此是回归交强险本意,是公允的。
交强险实行分项判决
自6月十日起,全市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均适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实行分项计算。
据了解,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总共12.2万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具体分项包含: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医疗成本赔偿限额1万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分项与不分项差距大
**汉通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觉得,根据以前的审判建议,假如受害人包含治疗成本在内的全部损失低于交强险限额,即12.2万元,该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假如超越限额,超越部分根据责任比率,由肇事方与受害人分担。而根据现在的公告建议,法院将第一查明肇事方有无责任,假如肇事方有责,保险公司在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假如肇事方无责,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譬如,某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事故,经交警查明,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行人伤情较重,送医院治疗后共花费医疗成本10万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12万元。假如根据以前的做法,该行人可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因为该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该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假如根据现在的建议,因为肇事方无责,且行人未构成伤残,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1000元内承担责任,其余损失部分,因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只能由行人自担。相反,假如司机有责,交强险限额12.2万元不够,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是不是公平引发争论
“实行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分项后,医疗成本赔偿过少,不利于投保人和受害人获得赔偿”,用户胡*新告诉记者,赔偿金是在12.2万元的总限额内分类设定的,其中医疗成本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在平时不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花费了高昂的医疗成本。但又由于未导致伤残后果或者伤残程度较低,只能在1万元的医疗成本赔偿金限额内受偿。
**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武觉得,医疗成本赔偿金太低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肇事一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状况下,紧急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这种结果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的本意。
而中国**财险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赵*民觉得,这几年保险企业的交强险一直处于亏损状况,国家当时拟定交强险以“保护因事故受伤人,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是现在的情况背离了初衷,交通事故理赔损害案件中无限扩大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违背了交强险设置的本意。交强险案分项判决,有益于回归交强险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