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被保险人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责任,保险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指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职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临床诊疗指南》,其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的第三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含用药和用医药材料,与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因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只在医疗保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合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张|伟建议医疗机构在确保患者得到有效治疗的状况下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其次也是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