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替名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假如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只是被其他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企业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样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些权利。由于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质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些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售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质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由于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目前股权出售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总是涉及到公司股权出售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出售后没有进行登记而是不是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得,笔者觉得应依据在股权出售后当事人的行为情况来确定,不可以简单一定或否定。但一般觉得在各种要件拥有的首要条件下,仅仅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一定其股东资格。依据国内《合同法》及其讲解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譬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不然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须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约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出售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没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法,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备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首要条件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质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遭到法律保护。
2、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