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范,是指保险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
1、法律规范存在欠缺。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太少,就是仅有些几条也存在不足。该法第十三条将机动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列为机动车辆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内容,从源头上保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落到实处。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根据机动车辆国家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出具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成本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和机构有关职员的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却没明确安全检验机构的赔偿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体制人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汽车至规定投保后,并处根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的二倍罚款。《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十七条对于机动车辆年检应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亦作出规定,即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问题的重点是倘若上述汽车没参加保险,作为受害的当事人怎么样推行救济,怎么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安机关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尚未发现,法律上仅对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却没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这类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铤而走险,逃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