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读者反映,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需要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第三者责任保险款项的时候,保险公司觉得,国家有关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还没颁布,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强制责任保险,不认可先行垫付款项,致使被保险人很困惑和无助。但,现在有的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纠纷的时候,又一律把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对待,保险公司对此也十分不满。那样,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呢?
所谓“强制三者险”,是指国家强制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辆登记规定》第七条规定,汽车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企业的名字。同时,北京实行的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也需要,在进行机动车辆注册时候,需要提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也就是说,假如不购买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机动车辆根本不可以上牌和验车,这就是国家强制需要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表现。所以有人觉得,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
但反对的建议更为强烈,我与不少业内人士的看法一致,觉得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强制三者险的具体情形应当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可以说已经定了。在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强制三者险的权利义务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大大小小的不同不下30处。最主要有什么区别如下:
1、现行三者险的目的在于营利,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不是经营该险种和费率高低等问题;而强制三者险的目的是国家要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保监会有权需要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根据不亏不赚的原则统一费率,。
2、强制险不是市场开放的范围,将来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是不能的。而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
3、现行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对那些信用不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拒绝承保,而以后推行强制三者险规范后,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4、现行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一般都是有几个档次可以选择的,譬如5万、10万、20万;而强制三者险是“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目前有消息说大概是4万元。
5、现行三者险已经卖了不少年了,而《草案》中明确说“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由此更可以看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本不是所谓强制责任保险,并且有消息称,因为在费率问题上争执不下,强制第三者保险的方法在今年也没办法推出,这个糊涂帐还要继续扯下去。
问题在于,现在不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案件时,法官都不看保险条约,就问两个问题:第一,有没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保险限额有多少,然后就直接断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限额赔偿受害人。甚至有中级法院召集所管辖区法院,以内部讨论会的形式出了一个《适用〈道交法〉研讨会会议纪要》,这其实就是一个内部审判的指导建议了,指定了这种案件需要如此审理,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只有败诉,官司都不需要打了。
这种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做法,看着好像有益于保护受害人,事实上不过是假象而已。这种打造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保护,是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受害人的。结果如何呢,牺牲保险公司来收获大众幸福的局面并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