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指标等具备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辆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汽车驾照。
供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辆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