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家先来明确一下代签名的状况。通常来讲, 对于代签名法律效力的探讨,应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代投保人签名。这样的情况下,别人未经授权擅自代投保人签名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没法律效力。
晓保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实务中,虽然投保单上的签名为别人代签,但投保人如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视为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在事实上认同了代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如保险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则该保险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代被保险人签名。不论因为什么种缘由发生,未经被保险人授权而擅自代签名的,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赞同并认同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除死亡责任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权代理,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况,是不是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不是追认。因此,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如被保险人事后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综上所述,不论是代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在法律上都存在缺陷,其效力是不确定或无效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因此,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应尽可能防止代签名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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