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别。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早就医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 他特殊状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成本,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初次的检查成本,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同,确诊之前的检查成本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成本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察看的,其成本应予赔偿。但出院公告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弥补性治疗的成本,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没有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成本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成本,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鉴别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质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质的误工日期认定;实质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依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建议后酌情处置。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其收入的实质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含薪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含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因为自己缘由无奖金收入的,第二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质降低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职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不同以下状况处置: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质降低的收入应予赔偿;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需要不予支持。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需要赔偿误工费 的,不予支持。假如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没办法从事家务劳动导致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受害人的实质收入高于当 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根据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别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生活活确实不可以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别;也可以参考受害人的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建议后酌定。护理职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护理职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根据本建议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需要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职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怎么收费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的除外。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诊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诊次数的,一般可依据实质票据认定;票 据多于就诊次数的,应以实质就诊次数认定。
6、住宿费
需要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缘由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里,或者往返家里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职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别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紧急,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成本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率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别,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建议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别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法医学的鉴别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依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建议,结合用户的年龄、国内人口平均寿命、器具用年限等原因,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含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成本。根据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不实行有关部门限时殡葬决定而增加的成本,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成本,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肯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赖受害人实质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质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无需其实质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需要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生的子女有权需要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赖受害人实质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导致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导致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实质状况酌情判决。
2、人身损害赔偿的解决渠道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三种解决渠道,即协商、调解和诉讼方法。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与具体赔偿方法所达成的协议。
2、调解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办法,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觉得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察,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
3、诉讼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需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实行员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