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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签约男方变卦女方丢房地产一中院、西城法院等多家法院受理的男女朋友间财产纠纷日益增多专家提示青春损失费法律不认同离婚协议大伙都听说过,但分手协议并不多见,不过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因分手协议引起的纠纷却有上升趋势。昔日的男女朋友在签订分手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地方问题?签订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和律师。新闻案例凭分手协议要房地产王小姐和刘先生于1999年相恋后一同居住生活。第二年,刘先生从海淀区太阳园购买了一处房地产,二人此后就居住在这里。到了,因为多方面缘由,二人分手,并签订了一份出售协议书——约定刘先生将太阳园的房地产免费送给王小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刘先生不再拥有该房地产。因该房地产使用了按揭方法购买,暂时没办法完成房地产的出售手续。王小姐还特意在协议中约定:因为刘先生的身份证丢失,房地产证到今天没办法办理,待房地产证办理后,由王小姐保管,直至过户。,王小姐见刘先生仍未履行协议,最后不能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需要刘先生将房地产证交给她保管,并将房地产过户到她的名下。“分手协议”纠纷四项注意第一,分手协议应以分割实质的财产为主。尽可能防止精神损失、青春损失、初夜损失等没办法实质断定的约定。第二,协议约定不要狮子大开口,让他们没办法履行或非倾家荡产不可,如此比较容易被法院予以撤销。第三,法律规定,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非当事人自愿所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一方若觉得他们胁迫自己签约或涉嫌敲诈勒索,应注意留取证据,必要时可报警,也有权主动请求法院撤销协议。第四,因为大多数分手协议在法律上是赠与行为,赠与物的所有权没实质转移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乃至撤销,因此应准时对赠与财产进行公证和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法庭宣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记者日前获悉,法院终审觉得,依据王小姐和刘先生签订的出售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表明系刘先生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王小姐,王小姐表示赞同同意,故应认定双方签订的为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因为刘先生不认可履行协议,而双方所争议的房地产尚未转移至王小姐名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法官剖析诉讼中几乎全是女方索赔记者近日从一中院、西城法院、石景山法院等法院获悉,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男女朋友之间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很多人拿着分手协议来到法院需要他们兑现承诺。此类纠纷属普通民事纠纷,不是单独的案件分类,所以案件数目没办法准确统计。西城法院的一位民庭法官告诉记者,这种纠纷呈上升趋势。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几乎全是男方要向女方给付肯定的资金或财产,有些是补偿费,有些是精神损失费,有些则直接写成欠条或借条。专家剖析青春损失费法律不认同今天上午,**蓝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华剖析觉得,签分手协议增多的现象,不只体现了青年法律意识的上升,同时也体现了国内法制的进步。目前的司法讲解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可见,同居现象作为社会问题已经上升到了法制的高度。另外,上世纪80年代未来的立法,视“通奸”不为罪,上世纪90年代将来,司法讲解明确了“同居纠纷”为法律所认同的行为,而“非法同居”这个词今天几乎消失了。因此,分手协议愈加多是非常正常的社会现象。对于很多女人动辄在分手协议中提出数额不菲的“青春损失费”或“精神补偿费”,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翟*梅觉得,法律上对于精神损失费的适用范围及赔偿范围有着明确规定,这种分手协议因缺少法律依据,非常难获得法院支持。文/记者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