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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适用职员

www.qunkongxitong.com 2024-07-01 刑事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职员适用回避: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

Tags: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指南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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