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置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第一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能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准时裁决。
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觉得具备法定回避状况不适合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觉得仲裁员具备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后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可以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第三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与时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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