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根据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新品制造办法创造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商品制造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掉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缺点商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商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一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推行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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