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典》与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对声明断绝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没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对于没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备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却是没办法解除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可以消除其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11月2日作出《关于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爸爸妈妈子女间,政治看法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爸爸妈妈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爸爸妈妈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可以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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