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它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双方应拥有哪些条件呢?
从遗赠方来讲,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肯定的可以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平时街拍料的能力,当然这类条件的需要是相对的,最后是以双方互相认可为准。另外扶养人需要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养义务,遗赠人是否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遗赠的承诺呢?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第一是以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为首要条件的;第二,赠与是在老人过世后才具体推行的,故为遗赠。因此这一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先期达成为因的赠与。那样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议定的扶养义务,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
假如扶养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他的权利的享有法律上有无具体的保障条约?
这种保障主要体目前两方面:
第一,遗赠扶养的权利义务是以协议的形式订立的,那样遗赠人假如要改动遗赠条约,依法需要征得协议的另一方扶养人的赞同,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实可以证明扶养人没或没完全履行扶养义务,不然,虽然赠与是在死后才发生,但遗赠人却不可以象立遗嘱人随便可以改变自己遗嘱内容那样随便改变我们的遗赠条约。第二点保障则是《民法典》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享有遗留的财产。
那样是否会在实行遗赠条约时又发生协议无效的情况?
协议的真实、合法确实是遗赠条约真的可以落实的基础保障,象有些人将其他人的资产,或夫妻的一同财产都当做我们的财产进行了遗赠处置,这自然会干扰协议的效力,那样申办公证,目的就是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将它真实性、合法性依法确认,有哪些问题办公证时就会得到依法规范,这对维护双方的权益都是一个切实的法律保障手段。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书、遗嘱书应写明:①立遗嘱人的名字、年龄、性别等;②立遗嘱人的家庭状况;③订立遗嘱是什么原因;④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⑤处分财产的类型、名字、数目和所在地等;⑥遗嘱受理人名字、性别、年龄等;⑦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置建议;⑧遗嘱的份数、保留与是不是有实行人实行等;
遗嘱公证申请书;
其他觉得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