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抚养费追索
1、抚养费追索是当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状况。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抚育费应按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子女需要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2、需要追索抚养费的状况有什么
1、未尽抚养义务的。
2、原来制定的抚养费标准已难以满足实质的需要,客观状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允许该种状况下,被抚养人需要追加抚养费的情形。如,十前年在上海调解协议离婚,协议一方每月支付一百元抚养费,十年后,孩子仍未成年,现一方月薪五千余元,孩子需要追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按一千元每月判令一方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结婚以后可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别人通奸所生孩子,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一同抚养,离结婚以后孩子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需要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结婚以后支付的抚养费,女方应返还自孩子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
主要理由是:
(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孩子是与别人通奸所生的事实,导致男方误将孩子当成是我们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状况下虽对孩子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孩子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没办法定抚养义务。
(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势必致使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3)如对男方的该倡导不予支持,事实上鼓励了现实日常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成效不好。
4、就读中学的学费应该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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