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嗅觉的司机王先生,以为上了人身保险就能获得赔偿,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王先生伤残程度不符合保险公司伤残赔偿标准,遂驳回他的诉求。
2003年1月29日,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吉祥卡”保险单,并交纳了100元保险费,保险期限1年。2003年8月2日,王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交通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结果为王先生颅脑损伤后,精神状况及智能检查为边缘智商;眼睛主观视力接近正常视力,电生理检查基本正常;嗅觉丧失。伤残赔偿指数为10%。
王先生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觉得,王先生的残疾程度不构成赔偿条件。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的伤残赔偿指数与该保险公司残疾保险赔付标准不是同一标准,且王先生没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认同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别,所以不可以赔偿。
诉讼中,保险公司还申请对王先生的伤残程度是不是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率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别,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别,结果王先生的伤残状况不符合此规定。
法院据此觉得,因为保险单上已对被保险人伤残的评定医院有明确约定,而王先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到该医院鉴别。而其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中的伤残评定系数,不可以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且经过重新鉴别后王先生不符合保险赔偿条件,法院最后决定驳回他的诉求。
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现在,此案正在二审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