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常生活完全不可以处置;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遭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况;
b)极度缺损9IQ20以下)或精神障碍,平时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
c)四肢瘫;
d)截竣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紧急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紧急畸形愈合,呼吸功能紧急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紧急障碍。
乳房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腊广泛紧急粘连或胸廓紧急畸形,呼吸功能紧急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IV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
b)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