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交通事故中,车上职员伤残了,到哪儿做伤残鉴别保险公司才认同?是不是要委托书呢?
答: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别、评估机构,一般是指南的医院,当事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别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到司法鉴别所委托定残。以上合法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保险公司一般均予以认同。
简单地讲,对于事故中的职员伤残事故,需要到到交警队先取委托书,在委托书上有明确的地址,到任何一家都可以;如交警有特别指定,就需要到指定的地方去鉴别,鉴别是需要代好病历卡等有关证明,鉴别成本1000元以上。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需要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能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需要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别。假如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舍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越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未来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置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别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规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的伤残情况,将受伤职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职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后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含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公告申请人。依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后的决定。
1、公安部程序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备资格的伤残鉴别机构评定伤残等级。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与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