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汽车损失鉴别应该根据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别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别。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别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汽车和物品,当事人还应公告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别,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别结论。如状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别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别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别;并在十日内作出重新鉴别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别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