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员工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置其无权决定、处置的事情,或者违反规定处置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致使10人以上紧急中毒的;
3、导致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导致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别人不报、缓报、谎报状况,致使重特大事故风险结果继续、扩大,或者导致抢救、调查、处置工作延误的;8、紧急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9、其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员工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根据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员工紧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致使20人以上紧急中毒的;3、导致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导致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员工紧急不负责任,导致100万USD以上外汇让人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USD以上的;8、紧急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9、其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员工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根据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导致的财产损毁、降低的实质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含失去的在正常状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导致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成本等。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员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员工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