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暂停,中断的意思是什么
1、诉讼时效暂停
定义: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可以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暂停,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妨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暂停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比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暂停等等。
诉讼时效暂停的法律成效:
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暂停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觉得应该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暂停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2、诉讼时效中断
定义: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规范。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权利人之请求。关于请求的方法,法律无明文规定,口头、书面均可。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成效。
义务人的赞同,赞同的方法,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赞同是不是有中断时效的目的。赞同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赞同的,亦发生赞同的成效,但保证人等赞同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赞同之成效。赞同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赞同,不生赞同的成效。
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实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成效。但,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是不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没明确规定,通说觉得发生中断时效的成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成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怎么样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因请求或赞同中断时效的,书面公告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公告应以相对人知道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第三请求或义务人第三赞同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第三中断。
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实行程序的,应以实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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