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的条文和司法讲解

www.heeong.com 2024-06-28 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本罪是一个实行犯,并不是帮助犯。本罪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员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员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情节紧急,是指向性质紧急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导致紧急后果的等。

4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年8月6日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员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立案标准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职员、手段、时间、地址等状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施、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以上情形,即应付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Tags: 刑事辩护 刑法法规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