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卷宗,是任何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的,特别是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就一定要到法院进行阅卷了。那辩护律师是如何到法院进行阅卷的呢?
1、审察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察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2、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同上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3、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除去可以查阅一审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可以查阅一审法院的正卷
4、死刑复核阶段的阅卷范围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赞同被告人委托律师,也同意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但不让律师阅卷。
5、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阅卷范围与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阅卷范围与二审程序相同。
假如再审法院没调取有关案卷材料,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方法》第15条的规定,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赞同。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察、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