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品犯罪,需要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风险紧急的毒品犯罪分子,与具备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很多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紧急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需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数目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要紧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尤其是在考虑是不是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目、犯罪情节、风险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原因,做到不同对待。最近,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应当结合当地毒品犯罪的实质状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适合把握。量刑既不可以只片面考虑毒品数目,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可以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略毒品数目。
对虽然已达到实质学会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目标准,但具备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目接近实质学会的判处死刑的数目标准,但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目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实行应当慎重。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具备毒品犯罪集团最重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紧急情节的;
毒品数目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并具备毒品再犯、累犯,借助、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供应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目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并具备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合贩毒,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便利推行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毒品数目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并具备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目超越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且没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目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实行:
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已查获的毒品数目未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学会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目超越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的;
经鉴别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目才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很多掺假但因故不可以鉴别的;
因特情引诱毒品数目才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的;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目刚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的;
毒品数目刚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确属第一次犯罪即被查获,未导致紧急风险后果的;
一同犯罪毒品数目刚达到实质学会的死刑数目标准,但各一同犯罪人用途相当,或者责任大小很难区别的;
家庭成员一同推行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用途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实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其他不是需要判处死刑立即实行的。
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总是因为毒品、毒资等证据已没有,致使审察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置这种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