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方法》
1、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推行方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多数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要紧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要紧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含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借助,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的一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同意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现在的实质状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越部分每超越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实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采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拓展借助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依据需要负责打造完善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规范,拟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人员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靠谱,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维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根据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水平,对不符合需要的,不能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依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因为审级改变或其他缘由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需要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有关案号。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依据各自档案的实质状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4、档案的借助
第十四条本院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按期限退还。该员工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时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好的影响的案卷,不能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档案借助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能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员工需要严格遵守纪律,守旧国家机密,不能擅自扩大借助范围,不能泄露档案内容。
5、档案的鉴别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按期进行鉴别。鉴别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因为机构撤销、合并等缘由,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6、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变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施。库房内不能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能存放风险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借助。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付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毁、褪变等状况要准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手段,准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准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档案库房需要打造安全守卫规范,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手段。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准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能混淆。
第二十八条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7、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考本方法的规定拟定补充方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方法(法释[2002]39号)
1、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依据国家档案局拟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要紧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含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借助,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职员。其任务是:
(一)采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拓展借助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别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付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按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状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革命化、年轻化、常识化、专业化的需要,配备好档案员工,进行业务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维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同意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知道案件的归档状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职员准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需要逐卷查点了解,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方法》提出的需要,检查案卷水平,符合需要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依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不同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依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同一案件因为审级改变或其他缘由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有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依据档案的状况,编制案件名字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3、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肯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依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状况需要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素交了解,获得正式收据并限时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能转借其他单位或别的人员用。
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能查阅,需要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赞同。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察、签章。
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依据外调需要,按规定查抄寄送,或公告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状况,应报告领导并准时追查。
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职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员工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规范,确保国家机密。不能超越规范向其他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借助范围,不能向别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4、档案的鉴别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别。鉴别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职员和档案职员组成鉴别小组,逐案进行审察。审察鉴别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因为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了解,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预防混乱。
5、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变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施,并逐步使用先进技术,以提升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可以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字、数目、规格、特点、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能调用。
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引导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员工要按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档案员工需要爱惜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准时采取手段,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置。
第二十七条需要打造安全守卫规范,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维持清洗、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按期检查器材水平。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档案员工调动工作时,应在辞职前办好接交手续。
6、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情,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方法的首要条件下,可以拟定补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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