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别机会,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些规定是自受伤之日起6个月,也有些是3个月,也有些规定1年,有些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如此,就致使一些受害人在受伤后假如在1年后经鉴别没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为了理清非必须的争议,笔者撰笔同各位同仁探讨:
1.关于伤残鉴别机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非常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机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
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别机会,那样什么是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成效稳定。
因此,笔者觉得,治疗终结是医学定义,是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建议,任何非专业人士不可以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不然,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
作为法律人,大家觉得伤残鉴别在把握鉴别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别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建议: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常见原则。)并非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是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成长状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