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驾驶罪需要要罚款吗
根据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法庭可裁决处以拘役和罚金两种形式的刑事处罚方法。
这就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如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有权在量刑上同时使用拘役与罚金的双重制裁方法。
因此,大家需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并不是仅仅局限于罚款,同样可能包括拘役在内。
至于具体的惩罚手段,则需由法院依据案情的实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最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驾机动车辆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去如何解决
当驾驶员因醉酒驾驶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后被判有罪,那样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职员在酒后开车过程中并未酿成紧急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样此种状况下其公职就不需要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驾机动车辆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法庭可裁决处以拘役和罚金两种形式的刑事处罚方法。
这就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如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有权在量刑上同时使用拘役与罚金的双重制裁方法。
因此,大家需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并不是仅仅局限于罚款,同样可能包括拘役在内。
至于具体的惩罚手段,则需由法院依据案情的实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