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首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认可离婚,没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他们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首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
7、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起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
8、结婚以前隐瞒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别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提出书面答辩建议,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若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置。
2、不予受理的状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