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益于达成公平正义。
认罪认罚从宽规范不是仅仅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终极目的还是达成司法公正,不可以为了追求司法效率而偏离公平正义。认罪认罚从宽规范并没改变控辩审三者的诉讼地位,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仍然是达成正义的基础架构,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控辩双方的协商与合作。假如认罪认罚案件像西方的辩诉买卖那样实行形式审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照单全收,甚至不允许辩护律师提出不认可见,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或有害无益。
二是有益于防范冤错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的最大风险是无辜的人因认罪认罚被错误定罪。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减少了控方指控的困难程度,但并没减少证明犯罪事实的规范,这是国内认罪认罚从宽规范与辩诉买卖规范的要紧不同。因此,评价是不是构成犯罪,需要坚持实质审察,坚持证据裁判,坚持“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需要。允许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有益于促进法院对疑难案件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实质的审察,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