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老公潘某有了外遇,我坚决需要离婚。潘某不认可离,我就以不需要他负担孩子抚养费为条件,换来了他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当时我有非常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一个人抚养年仅两岁的孩子。不料去年冬我下岗了,孩子又做了一个不小的手术,使我的经济情况愈加紧张。万不能已,我找到潘某,请求他承担孩子的部分生活成本。我的请求遭到了潘某的拒绝,理由是离婚时大家签订的那份协议书。毕竟有一纸协议在他手里捏着;但我确实需要他为抚养孩子搭把手。这样的情况下我该如何解决?邓芳
邓芳朋友:
有的夫妻离婚时,一方为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常常以不需要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代价。特别是女方,更容易做出这种极不冷静的决定,事后又总是由于经济情况变化,或子女所需生活成本的增加,超出了我们的承受能力而叫苦不迭。那样,能否反悔呢?请看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讲解:
“关于子女孩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需要他们负担抚养成本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原告申诉的原因,经调查知道双方经济状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不是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保持原协议的判决。”
据此可知,你与潘某的离婚协议中虽有潘某不负担孩子抚养费的条约,但因为你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继续一个人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确有困难,可以改变原协议中的有关内容,需要潘某承担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假如潘某拒不同意,你有权就此问题代理你的孩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