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总结:
1. 因协议签订后,相应经营场地因环境整治缘由不可以作为经营场合,合伙经营没办法继续进行,需要解除《合作协议》即退出合伙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合伙期限届满,合作伙伴决定不再经营,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自行确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在合伙目的没办法达成且没办法通过其他渠道调和合作伙伴之间矛盾使得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状况下,解散合伙企业符合法律规定,也有益于准时止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作伙伴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作伙伴决定解散;
(四)合作伙伴已不拥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达成或者没办法达成;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