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因个人缘由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个人缘由离职,用人单位赞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不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倡导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广西某职业大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梁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梁某于2015年十月24日入职广西某职业大学,任后勤守卫处守卫员。直至2022年12月30日,梁某患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到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月9日出院后在家继续做康复治疗。2023年2月1日,梁某以个人身体缘由,没办法胜任现在工作为由,书面向广西某职业大学申请辞职,并填写了工勤职员辞职审批表。同日,广西某职业大学赞同了梁某的辞职申请。
因为工作期间,广西某职业大学未帮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4月十日,梁某以广西某职业大学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扶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广西某职业大学存在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仲裁委审理后觉得,辞职申请书系梁某真实意思表示,梁某辞职后以广西某职业大学不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倡导经济补偿金,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梁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觉得,梁某没证据证实其在辞职申请书与辞职审批表签字系受胁迫行为,认定梁某系个人身体缘由,不可以胜任工作而自愿申请辞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具备第三十八条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向用人单位倡导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虽然广西某职业大学未帮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过错,但梁某并不是以该事由向广西某职业大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梁某倡导支付经济补偿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劳动者因个人缘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提前30日公告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3日。如没公告,自行辞职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还可能面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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