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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抚养费还可以再要吗

www.inlcc.com 2024-10-20 婚姻家庭

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妈妈和爸爸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妈妈抚养,其爸爸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妈妈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河南驻马店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十八岁止。

(二)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孩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的,子女可以需要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爸爸妈妈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爸爸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依据上述状况,余某爸爸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现在显然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因此驻马店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需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世界很多国家和区域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现在,国内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国内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量预防和降低因为爸爸妈妈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人格培养、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原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质量而确定。但伴随经济的进步,生活质量的提升及物价上涨等原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没有或发生非常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难以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需要,不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讲解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需要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状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倡导。该判决契合了大家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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