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配偶李某不知情的状况下,通过互联网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网红主播的方法消费“A币”。其中,韩某用于打赏游戏网红主播管某的虚拟礼物共消耗“A币”约141.5万个,花费约14.15万元。
事后,李某发现此事,将配偶韩某、网红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倡导韩某与管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一同财产且非平时一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管某与韩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另因甲公司在该赠与过程中获益,故诉至法院:
1.需要确认韩某与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2.需要甲公司与管某连带返还上述款项。
网红主播管某辩称,韩某向其的“打赏”行为是韩某基于短视频平台提供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形成的消费行为,在韩某“打赏”行为产生的同时,管某亦提供了直播表演服务,因此,整个“打赏”行为体现了即时、双务、对价性,并不是韩某与被告管某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而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的正常消费行为。故不认可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平台运营甲公司则辩称,不认可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缘由是:
一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充值、购买、打赏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互联网消费行为范畴,甲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互联网服务内容,李某倡导返还消费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且韩某在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甲公司已做了充分的提示说明。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对于甲公司平台向包含其自己在内的用户提供视频直播服务、虚拟币服务,这一服务事情是明知的。
二是双方应为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并不是赠与合同纠纷。用户、网红主播和平台之间均是基于各自的互联网服务合同而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系是双务、有偿的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没证据证明韩某与网红主播管某之间存在暧昧、违背公序良俗关系。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
1.韩某与管某之间的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依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网红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遭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花费“A币”打赏管某的行为不是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互联网服务合同关系。
2.韩某以夫妻一同财产进行打赏,是不是无效
李某倡导韩某超出平时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一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备长期、小额、高频的特征,是不是超出平时生活必要不可以累积评价,且伴随生活质量的提升,除物质需要外,正当渠道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是平时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要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故韩某以夫妻一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平时生活消费范畴。
3.是不是存在其他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原告李某倡导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项建议亦不是致使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故本案亦没有其他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