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受胁迫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假如合同的签订是在遭到胁迫的状况下进行的,那样该合同的受胁迫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2、受胁迫方需提供证据材料
1.为了证明合同的签订是在遭到胁迫的状况下进行的,受胁迫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据可能包含但不限于:胁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址、参与职员、胁迫方法、胁迫内容等。
2.因为胁迫总是随着着心理重压和恐惧感,因此受胁迫方可能还需要提供心理大夫或有关专家的评估报告,以证明其确实在签订合同时遭到了胁迫。
撤销合同行使期限和代理人
1.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九10日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假如当事人遭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
3.在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时,受胁迫方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包含: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员工;
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类代理人将代表受胁迫方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并在法庭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和辩护建议。
4.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在法律上存在肯定有什么区别。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而合同的撤销需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置。
5.合同的解除针对的是有效合同,而合同的撤销针对的是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在处置有关案件时,需要依据具体状况区别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不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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