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素,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现在在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容易见到的诈骗行为,但在有些合同中因合同条约约定不明,致使合同没办法正常的履行,因而致使纠纷,甚至与合同诈骗罪的条件有关。以下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认定,给大伙推荐。
1、行为人有无推行欺诈行为。
借助合同诈骗与其他诈骗一样,在客观上都不能离开一个“骗”字。行为人既然有骗取别人财物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也就势必会采取欺诈方法,以骗取他们的信赖,从而“自愿”地将款物出货于他们。在实践中,欺诈方法具体表现为三类:
1、签订空头合同进行诈骗;
2、签订不真实合同进行诈骗;
3、设置陷阱进行诈骗。
假如可以查明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他们签订合同;或者没实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他们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一般可以认定其有诈骗的故意。
但,假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某种事实作了不实陈述,如夸大我们的资信程度或履行能力,但合同订立后,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事实上也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且未逃避的,则足以表明行为人没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判断欺诈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还应看欺诈的性质与欺诈方法在整个案件中有哪些用途。
2、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质行动。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履约诚意,与人签订合同,目的不是通过履行合同义务来获得正当利益,而是借用合同这一合法外衣去骗取他们财物。合同签订后根本不为履行合同而努力,即便履行一小部分合同,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其目的是要把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便因某些缘由不可以履约或不可以完全履约,一般也会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3、行为人怎么样处置定金、预付款或者货物、货款。
一般而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获得合同标的物或者他们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后,都会把它们投入到合法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我们的义务而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骗取他们的货物、货款或者定金、预付款。一旦货、款到手后,一般会采取以下处置方法:
一是携带他们当事人出货的货、款逃跑;
二是挥霍他们当事人出货的货款,导致款物没办法返还;
三是用他们当事人出货的货、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隐匿他们当事人出货的货、款,拒不返还。当然,有的行为人也会把部分款物用来履行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敷衍他们,以掩盖其骗取财物之目的。所以,大家务必要提升辨别能力,不为假象所迷惑。
4、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其主观上是不是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的要紧标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因自己违约而使他们受损的状况下,尽管可能作种种辩解,但一般都不推卸其违约责任,而是尽力采取手段来弥补他们的损失;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总是是编造各种借口加以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敷衍他们,或者干脆携款溜之大吉。
只须大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牢牢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点,综合剖析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是可以划清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素
合同诈骗案件较为复杂,是不是获得财物,获得财物的多少,罪与非罪非常难界定。律师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应怎么样辩护?下面从非法占有目的方面简要剖析什么时间:
1.假如案件的被告人,签订合同时拥有履行的能力,一直进行经营活动,有履行行为,但经营不善,经济未见好转,也没证据可以证明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有逃匿的行为,便不可以认定被告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但没推行合同的诈骗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些目的,被告人不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
3.被告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为了获得他们的信赖,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多数实质履行了合同,无非法占有些目的,则未必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被害人未遭到任何财产损失,此时可以争取无罪辩护。
4.被告人假如没实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他们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但没非法占有目的,而且积极履行大多数合同,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