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双方均担责
核心提示:
矿产资源开采关系到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借助。关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设定了行政许可规范。依法享有采矿权的主体,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依法可以出售,采矿权出售协议能否与采矿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冲突?本文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A公司依法获得了某县一锰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限定其年开采量是3万吨。2003年7月16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锰矿出售合同书》,约定将A公司拥有些锰矿出售给张某,开采期限为3年。该出售协议约定,张某每年开采量须在6万吨以上,不然构成违约。因为张某第一年开采量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吨以上,因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A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需要解除锰矿出售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双方签订的出售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根据合同约定年开采6万吨以上锰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出售合同约定的年采矿量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采矿量,是违法的,对此A公司和张某都存在缔约过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点评:
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借助,依据国内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推行行政许可,依法获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的是违法行为。A公司在采矿出售协议中约定张某年开采量6万吨以上,超出采矿许可的3万吨年开采量范围,是违反国内行政许可的行为。国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协议中对年采矿量的约定条约无效,因为该违法约定的条约是本合同的主要条约,该条约导致该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此合同不能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