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以前,小雪进入本市一家外资企业,并由公司出资5万元到境外参加了一次技术培训。当时公司与小雪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假如小雪在培训结束后服务不满5年即离开公司,需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按逐年递减的方法赔偿5万元的培训成本。
目前小雪因故决定跳槽,公司表示赞同小雪离职,但需要她需要支付违约金4万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总共6万元。小雪了解服务期未满离开公司要付出代价,但感觉公司为她培训总共花了5万元,自己为公司服务了3年,难道在支付了违约金4万元将来,还要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吗?
所谓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守旧商业秘密约定两种状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当然,设定违约金要公平、合理,应考虑到各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的不同与劳动者薪资水平的差异。小雪当初享受了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待遇,并且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目前她违反了劳动合同,就应根据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和违约金不同,赔偿金是与实质损失相一致的。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给他们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根据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假如抛开违约金约定,公司为小雪支付了5万元的培训费,并与小雪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及赔偿方法,目前小雪还有2年的服务期没履行,根据以上原则,公司也可以需要小雪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但假如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是不是还要支付赔偿金呢?这要视状况而定了。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导致实质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质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质损失赔偿。”这就是说,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质损失时,劳动者仅需支付违约金而不需要再支付赔偿金,假如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导致的实质损失,劳动者不只应该支付违约金,还应该补足违约金与实质损失的差额。
小雪假如与单位没办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会做出合理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