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未成年人邓某通过其爸爸妈妈手机向某科技公司转账18888元、5888元用于该公司开发的APP的用法,两笔转账合计24776元。
2021年9月,邓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某科技公司旗下的某语音平台进行投诉,以未成年人操作为由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邓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需要某科技公司返还前述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系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邓某向被告某科技公司充值并用于该科技公司APP的用法,双方为互联网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邓某于2010年11月出生,涉案互联网充值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其仅11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案涉充值金额为18888元及5888元,已超越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商不相适应。原告邓某之母在发现邓某的行为后需要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原告邓某的行为不予追认,在此状况下,原告邓某的充值行为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形成的互联网服务合同无效,被告某科技公司负有返还买卖款项的义务。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案涉款项系互联网诈骗不应由其全部返还,但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案涉互联网服务合同相他们,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原告邓某被互联网诈骗,法院对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该辩称建议不予采纳。故对于邓某需要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作出了被告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邓某24776元的判决。
典型意义
伴随经济社会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征,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互联网化、自动化深入进步的年代,网络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必不可少的生活方法、成长环境。近年来,未成年人涉互联网付费游戏或者互联网直播平台“打赏”纠纷明显增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赞同,参与互联网付费游戏或者互联网直播平台“打赏”等方法支出与其年龄、智商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借助互联网,需要全社会的看重和行动。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放手手机,多伴随和关心孩子,加大对孩子用互联网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期望与祖国的将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沉迷互联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愈加审慎的态度、愈加成熟的技术、愈加严密的手段,针对未成年人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互联网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一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商、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推行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赞同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公告的方法作出。